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110号
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大街千峰南路1号16层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交市国信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金***30号新世纪购物中心六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古交市国信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