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古交市国信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9民初3691号 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大街千峰南路1号16层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交市国信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金牛西大街昌通世纪花园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交市国信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保费6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4203.33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共计123203.3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2015年1月15日签订两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维保义务,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69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诉讼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被告古交市国信购物有限公司地址信息经本院工作人员查找送达查明该地址尚不存在,经本院邮寄送达也未能有效送达,且原告未能再提供被告其他有效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