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9民初2546号
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大街千峰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城区泉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保费179963元,配件更换费13792元,共计19375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至2016年共签订五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维保义务,并更换了相关电梯配件。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催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193755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本院对被告的询问中,被告认可欠付原告的电梯维修费179963元,配件更换费8792元,因为配件费在2018年2月14日,被告曾付过原告5000元,所以现在被告还欠原告188755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为被告**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电梯的日常保养维护及配件的更换服务。在此期间,被告也陆续付原告款项,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欠原告维修保养费及配件更换费共计188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2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就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电梯维保费及配件更换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及配件更换费1887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3元,被告**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