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3执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湘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花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D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南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周官桥乡息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北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隆回富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
被执行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江北开发区蔡锷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刘献中,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汤艳丽,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湖南中富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五里牌八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7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但其到期未到庭。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及2019年5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财付通、网银在线、支付宝、保险等财产情况。于2019年2月22日、3月6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存款100236元、1367545元。于2019年5月24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118000元(暂计算至申请执行之日),已执行到位1467781元,尚有1065021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国雍
审判员*武
审判员荆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