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执异5号
***:***,女,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邵水西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大坪经济开发区七秀路与江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花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隆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横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花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隆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系大祥区*子园花研大厦2单元602号房屋(房屋权证号邵房权证字第R00499**)的实际所有者,不能执行属于***的合法财产,被执行人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将该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是违法的,抵押行为无效,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终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关于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花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隆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8)湘0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33783631.08元及利息,(其中4849950.68元本金按年利率18.3%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利息,28933680.40元本金按年利率8%自2017年4月14日起计算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双清区十井铺月山、房产证***(2017)邵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1**号、0004105号、0004106号、0004107号、0004108号、0004109号、0004110号、0004111号、0004112号、0004113号及土地使用权证***(2017)邵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103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余额109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祥区*子园花研大厦2单元602号、房产证号为邵房权证字第R0049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1)第S03804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余额1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湾苗圃、大田苗圃、大塘苗圃、月山苗圃及其他处的苗木等在6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对被告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邵县大坪开发区七秀路与江南路交汇处的滨江时代城第5栋、土地使用权证***(2016)新邵县不动产权第0000256号的土地上在建工程商业门面01001、01002以及位于新邵县大坪开发区七秀路与江南路交汇处的滨江时代城第7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2015)第000264号的土地上在建工程商业门面01001、01002、01003、01004、0100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分别为125万元和32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对被告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邵县酿溪镇大坪七秀路与江南路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证***(2017)新邵县不动产权第0000257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余额56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湖南花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火车南站20#地锦绣花研小区H栋、房产证号为邵房权证字第R00557**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1)第S09115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余额4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湖南隆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隆回县横板桥镇陡车村803工业小区、房产证号为隆房权证公字第2123-1号、第2124-1号、第2125-1号、第2126-1号、第2127-1号、第2128-1号、第2129-1号、第2130-1号、第2131-1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隆国用(2006)第017026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余额156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对被告***、***名下位于大祥区资江南路、邵房权证字第00066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1)第S03230号土使用权在最高余额47.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追偿;十一、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及*子园花研大厦2单元602号住户发出(2019)湘05执46号责令腾空房屋的通知,责令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及*子园花研大厦2单元602号住户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子园花研大厦2单元602号房屋腾空,逾期不腾空,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2018)湘05民初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18年10月11日查封被申请人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祥区*子园花研大厦2单元602号、房产证号为邵房权证字第R0049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1)第S03804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本院认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湘0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祥区*子园花研大厦2单元602号、房产证号为邵房权证字第R0049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1)第S03804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余额1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项内容已确定位于大祥区*子园花研大厦2单元602号、房产证号为邵房权证字第R00499**号房产系本案被执行人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已被依法查封,属本案被执行人湖南花研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依法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提出异议称“其系上述房屋所有者,该房屋抵押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