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69号新华锦鲤商务中心商务楼7层706-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1505196C。
法定代表人:左秀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9)冀0105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钱款100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