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10财保231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秀芹,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69号新华锦鲤商务中心商务楼4层409-412,社会统一代码:91130100741505196C
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鹿泉区石井乡山后张庄村委会到期债权款21000元(保全价值21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鹿泉区石井乡山后张庄村委会到期债权款21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