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督65号
申请人:***,男,1986年6月26日生,彝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申请人: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顺达帝豪峰景A栋22层-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75429876D。
法定代表人:黄友,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9日发出(2021)黔0302民督6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工资,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已于2021年4月28日送达被申请人,2021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4月至2020年2余而在被申请人处承接瓷粉工班主施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工资债务事实,但准确的债务金额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工资金额存在异议,需转入诉讼程序才能查清,故本案的督促程序应当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黔0302民督6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子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