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与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02民初4862号
原告:龙方容,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播州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延安路顺达帝豪峰景A幢22层22-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75429876D。
法定代表人:黄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凤刚,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龙方容诉被告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提出《80铝材供需协议书》、《还款协议书》、《承诺书》、《和解协议》上所盖印章均不是其依法备案的公章,故向本院提出印章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得出上述四份证据上的印章与被告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并非同一枚,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原告申请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应驳回原告龙方容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方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