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其与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7民初315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双拥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75429876D。
法定代表人:黄友,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其与被告贵州天阳创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陆沁
书记员*皇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