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财保120号
申请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鸿运街66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君,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直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熊钦武,总经理。
申请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账户(2300186715105XXXXXXX)内存款1057239.50元进行保全,并由李跃鹏用其名下的龙井市朝阳川镇光石村七组,丘(地)号XX、幢号XX、房号XX、房屋总层数XX、所有层数XX、建筑面积1176平方米的(龙井市房权证朝字第000X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账户(230018671510XXXXXXX)内存款1057239.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李跃鹏名下的龙井市朝阳川镇光石村七组,丘(地)号XX、幢号XX、房号XX、房屋总层数XX、所有层数XX、建筑面积1176平方米的(龙井市房权证朝字第000XXXXX号)房屋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海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