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4428号
申请执行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774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385账户内存款243,8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1274账户内存款1,057,239.5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扣除执行费10,597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250,881.2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7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