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2982号
申请执行人: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祥和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65175055。
法定代表人:倪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言,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坞路******信用代码91320602331075867X。
申请执行人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0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
2.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经查:无房产及土地信息。
4.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项下自然资源部功能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询反馈:未有不动产信息。
5.2020年5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6.2020年6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7.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8.2020年9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9.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系统依法委托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10.本院通过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释明其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有效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损失,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0000元及利息损失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机关反馈回执、微信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文林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蒋淳纯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