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泰富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鑫苑广晟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67号
原告:浙江泰富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前进街道江东一路5000号诚智商务中心6幢611-7室。
法定代表人:朱国亮,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清,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苑广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与南三环向北200米路东鑫苑国际新城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尹箭宇。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
法定代表人:金哲。
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52室-54室。
法定代表人:倪红兵。
被告:上海佶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凎权。
被告:上海庾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邓和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富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苑广晟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佶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庾鸿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送达地址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欣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