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泰富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鑫苑广晟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67号之一
原告:浙江泰富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前进街道江东一路5000号诚智商务中心6幢611-7室。
法定代表人:朱国亮,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清,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苑广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与南三环向北200米路东鑫苑国际新城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尹箭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敏,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
法定代表人:金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刚,男,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52室-54室。
法定代表人:倪红兵。
被告:上海佶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凎权,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庾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邓和云,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泰富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苑广晟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佶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庾鸿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庾鸿公司经营场所不明,本案于2022年4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由主审法官独任审理,并向被告庾鸿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泰富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富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浙江泰富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欣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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