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凯翔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
被告:南通凯翔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84915972C,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社区居委会九组。
法定代表人:瞿汉城。
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6517505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52室54室。
法定代表人:倪红兵。
原告***与被告南通凯翔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克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沅芹
书 记 员 倪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