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487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7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祥和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65175055。
法定代表人:倪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朗,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王朝霞,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县农业农村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