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86号之一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
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52室-54室。
原告***诉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2022)沪0118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60万元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万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万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磊杰
书 记 员  周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