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1486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元菊村一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忠,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倪雷,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52-54室。
法定代表人:倪红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未,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起诉时,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2022年7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杰、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0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888号五号楼的流湾国际青年酒店(梦谷店)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并为项目经理的陶在友于2018年1月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工程款暂定为1,000万元整,最终工程款按照现场的实际工程量下浮18%结算原告的工程款,并且对工程款的支付节点等原被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原告施工的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就结算事宜,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1日,签署了《工程总价结算协议书》确认项目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为1,300万元,扣除案外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190万元,再下浮18%,原告工程款总价为9,102,000元。再扣除原告应当承担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审计费用。原告最终的工程款总价为8,889,0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24,800元,其中现金3,924,800元,商业承兑290万元,因为被告给付的290万元商业承兑无法使用,原告已经返还给被告。被告实际结欠原告工程款4,964,200元(含质保金455,100元),并且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了结欠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工程总价结算协议书》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064,200元,剩余工程款90万元至今未支付。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7,989,000元,系争工程经结算为8,889,000元,故剩余未付工程款为90万元。按照结算协议第6条约定,90万元应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
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针对诉请一,不同意该项诉请。工程造价协议书第7条约定,原告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一直拖欠被告发票且开票金额不足,被告有权延期付款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对于结算的金额有异议。针对诉请二,不同意支付。若法院认定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承接甲方位于湾流国际青年酒店(梦谷店)精装修工程分包有关事宜,工程名称:湾流国际青年酒店(梦谷店)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888号五号楼。分包项为:所有的人工加辅材料(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费用)。承包方式:包人工、包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施工工具小五金耗材、劳动保护材料等均由乙方承包班组自理,其费用包含在分包费中。施工现场临建(民工宿舍、伙房、项目办公用房、施工区、生活区内的临时道路、材料堆放场地整理及各项施工机械的基础施工、安装就位、调试)也含在分包费中,不再另行计费。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预算的工作内容。除了主材和厂家安装的。所有使用机械、材料的卸车、码放、周转材料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卸车、码放,机械、材料使用后的清理分类堆放、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周转材料的分类堆放、半成品的合理堆放及标识,机械、材料回运的装车(主体人员离场前产生的装车)。施工区域内所有临建工程的人工,主要包括现场道路硬化、木工棚场地及硬化、钢筋棚场地及硬化、场地平整、临建场地平整、铺砖以及搭设,保证现场临时设施的完善,临时用水用电的埋设及维修用工。所有脚手架、安全网、防护棚、安全通道的搭设、拆除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所有内容(不含外架的拆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含安全防护、卫生清洁临时设施和工地铁皮维护墙的搭建与拆除)。结构图中显示预留洞口、预理插筋的施工及预埋铁件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工期:自2018年01月02日开始至2018年2月10日结束,总日历工作天数为40天。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图纸、国家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及总承包合同要求。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主项目经理为陶在友,副项目经理为邢峰兵,现场管理人员的费用为甲方收取合同价管理费的1%。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主项目经理为***,副项目经理为万杰。工程价款计取方式:本工程采用单项总价的方式实行计取,分包合同人工辅料预估总价暂定为1,000万元整,不含税金。最终以现场的实际和甲方结算不含主材的工程量及单价来计算,总价下浮18个点(详见附件1)(基础价计算方法:合同总价-税金-附件2甲供主材及指定配套工程项目清单价格)。工程价款拨付方式:合同签订进场施工进场七日内付预付款合同款150万;工程施工到一半,支付进度款合同款250万;施工完工后,七日内支付进度款合同款300万;竣工验收结算完成,七日内支付工程款结算款95%;竣工验收一年、七日内支付质保金质保5%。备注:以上所有的工程款发包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次支付的金额为50%为商业承兑汇票,另外50%为现金或支票,(乙方需提供整个承包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每次付款前需要提供等额的发票)。工程工期:按合同双方约定工期内合格的完成工程内容。甲方现场负责人每月工资一万元由乙方支付。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总承包工程款的日1‰的违约金;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除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额度的10%违约金,作为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2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款计取方式。本工程采用单项总价的方式实行计取,分包合同人工辅料预估总价暂定为1,000万元整,不含税金。最终以现场的实际和甲方结算不含主材的工程量及单价来计算,总价下浮18个点(详见附件1)(基础价计算方法:合同总价-税金-附件2甲供主材及指定配套工程项目清单价格)。工程价款拨付方式:合同签订进场施工进场七日内付预付款合同款150万;工程施工到一半,支付进度款合同款250万;施工完工后,七日内支付进度款合同款300万;竣工验收结算完成,七日内支付工程款结算款95%;竣工验收一年、七日内支付质保金质保5%。备注:以上所有的工程款发包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次支付的金额为50%为商业承兑汇票,另外50%为现金或支票(乙方需提供整个承包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每次付款前需要提供等额的发票)。现应乙方***要求,另行签订下述三份合同(见附件)1: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价为155万(平邑启航木制品厂);2: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价为180万(平邑启航木制品厂);3: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一份,合同暂定价为600万。经双方协商,实际的结算方式仍按照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进行结算。工程款分别支付到上述三份合同对应的供方(平邑启航木制品厂)和乙方(上海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9年2月1日,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造价结算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就乙方承包的湾流国际青年酒店(梦谷店)精装修项目劳务分包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该工程总价金额为含税价1,300元整,该工程造价总价包含薛海龙的工程款190万元(见附件一)。按照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的下浮率18%,乙方实际施工部分工程结算含税价金额为9,102,000元。二、乙方应得工程款金额系乙方实际施工部分工程结算价扣除以下金额:(1)现场管理人员费用111,000元、(2)审计费102,000元。故乙方应得工程款金额为8,889,000元。三、该工程质保金为乙方实际施工部分工程结算价的5%即455,100元,该质保金在2019年10月15日返还(无息)。乙方仍应按照甲方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协议的约定履行维保义务;乙方在质保期内不收取任何费用;超过质保期的,乙方按实收取费用。四、乙方应得工程款金额扣除工程质保金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8,433,900元。截至2019年1月29日前甲方已经支付工程款6,824,800元,其中3,924,800元银行转账,29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五、甲方所给乙方的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19张(含电子商业承兑)共计290万元,乙方必须在2019年3月30日之前全部退还给甲方,如若乙方未能按期返还商业承兑汇票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六、甲方在2019年2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加50万承兑(用于春节前支付农民工工资),剩余工程款按照以下时间支付:2019年6月1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100万元;2019年10月1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60万元工程款和455,100质保金(退质保金的数额为扣除甲方在保修期内产生的维修费用);2020年1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付清剩余工程款项1,409,100。七、关于发票事宜,每笔付款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60%;16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20%;3个点,劳务发票20%,3个点);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八、乙方实际施工部分工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对外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用、材料费用、租赁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付款责任并负责处理,乙方应确保不会发生任何人向甲方索要款项或者其他类似讨薪行为的情形。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自愿承担违约金5万元;同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因此遭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甲方因此向建设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因诉讼/仲裁产生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如甲方未能按时间节点承诺支付该工程款项的,甲方应按照欠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天支付违约金。
2019年2月1日及6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两笔各支付的100万元,2019年7月19日收到50万元,2019年12月18日收到50万元,2019年12月20日收到555,100元,2020年1月22日收到2万元,2020年1月23日收到339,100元,2020年4月27日收到5万元,2021年3月11日收到10万元,上述合计4,064,200元,之后未收到被告支付的其他钱款,剩余未付款金额90万元。原告向被告陆续开具发票合计票面金额8,898,559元。
另查明,原告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被告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合同一、工程造价结算协议书、发票、税收完税证明、付款明细及付款凭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情况、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原告多向薛海龙另行支付5万元,还提供了2020年1月18日薛海龙与原告之间签订的结算协议、银行电子回单。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于系争工程,原告明确表示无相关施工资质,若法院认定系争合同无效,原告仍然坚持诉请,无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被告表示,若合同无效,也没有需要处理的事项。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系缺乏相关施工资质的个人,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虽无效,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结算。按照原、被告之间的结算协议以及被告付款情况,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0万元,该笔款项被告理应支付,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的该项主张有相应的结算协议作为依据,且计算方式及标准与法无悖,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90万元;
二、被告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人民币9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计8,07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两项诉讼费用合计13,0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磊杰
书 记 员  周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