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2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同,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甪公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56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上诉人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耿斌
审判员 刘 雯
审判员 季伟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雯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