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7民初1642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文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工资1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另被告处金加工薪资核算细则第二条规定,原告工资为每小时20元。嗣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从2019年5月1日起便拖欠原告工资。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接受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分别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及2019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的两份劳动合同。合同均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420元,全勤奖为200元。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2019年6月21日原告自行辞职离开。
2019年6月25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工资18,000元。2019年7月20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9)办字第2328号裁决书作出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工资4,287元。裁决后,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主张其实行计件工资,按照金工工序流程卡中记载的完成件数及单价一栏中的单件工时数计算总工时,并依据金加工薪资核算细则所载20元/小时计算尚未结算的计件工资为5,580元,同时加上已上交金工工序流程卡但尚未结算的工资1,3000余元,酌情主张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工资18,000元。为此,原告提交金工工序流程卡、金加工薪资核算细则、工资条(2018年12月及2019年2月至4月)予以证明。被告对工资条不予认可,认为公司确有金工工序流程卡,但实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单价一栏记载的是单件工时数,仅是作为相应考核的依据,而原告系实行计时工资。而金加工薪资核算细则中所载钻工20元/小时仅适用于纯计件且不发放保底工资的员工。为此,被告提交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原告及部分员工的工资表和个人考勤报表予以证明。同时,为证明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工资情况,被告提交原告2019年5月、6月的工资表和个人考勤报表。原告仅确认工资表上签名的真实性以及2019年5月、6月个人考勤报表的真实性,对于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处每月现金发放工资时需签收三份工资条,工资实际发放金额以其提供的工资条为准,且是被告将计件工资拆分后形成了工资条的项目。另原告确认2019年5月个人社保缴费517.50元,上下班未正常打卡需要扣款5元。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金工工序流程卡、金加工薪资核算细则、原告提交的工资条、被告提交的工资条、个人考勤报表、裁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至6月20日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420元,全勤奖为200元,同时,被告亦提供了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条及个人考勤报表予以证明,工资条中记载的工资组成能够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组成相对应。原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对工资条上原告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个人考勤报表系伪造,故本院有合理采信被告提交的工资条、个人考勤报表的真实性。现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为计件工资,故应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经核算,仲裁裁决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工资4,28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望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