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248号 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甪公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1月1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