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248号
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甪公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1月1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