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进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7民初2810号 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角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343元;2.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3.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同年10月18日发生受伤事故,后双方因工伤定性和待遇事宜发生争议。现原告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 被告**进辩称,同意原告第2项诉讼请求,该项已由社保理赔,其余的不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月工资2,480元。2019年10月18日,被告在工作中不慎右手受伤。2019年12月6日,上海市XX局出具松江人社认(2019)字第33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20年7月20日,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鉴(松)字2005-0084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2020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鉴(沪)字2008-0070号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另查,被告与手机号为1590093XXXX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10日,被告问鉴定结果是什么,对方称应该在领导那里,应该是十级,被告称十级的话过来拿了重新申请鉴定,对方称今天领导不在。8月15日被告再次询问领导是否在,对方称下午在。8月18日被告称材料弄好了吗,15天之内超出申请不了,责任是公司的。原告确认该手机号码为其公司员工**。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一份签收记录,称2020年7月24日**签收了第一次鉴定结论书的快递,并将其中一份给了被告后让被告在签收记录上签字,被告8月26日才申请再次鉴定,已超出了再次鉴定期限。被告对其上签字不予认可。 2020年12月11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732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48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480元;4.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护理费4,800元。2021年1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2)办字第3988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343元;2.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3.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裁决后,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仲裁庭审理笔录、签收记录、短息、裁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认为被告提出再次鉴定已超出期限,并对签收单上的被告签字提出笔迹鉴定,本院认为对于签收单原告所述系**签收后给被告,再由被告签字,故即使签名是真实的,但对于何时签也无法确定。再者,被告提供的与**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实际拿到首次鉴定结论晚于8月15日,原告申请再次鉴定也未超过规定时间。故对原告的笔迹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且原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原告对构成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343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2,590元金额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2,590元,被告确认已由社保进行理赔,同意不由原告支付,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343元; 二、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 三、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请求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