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2134号
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甪公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