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特46号
申请人: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甪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进,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申请人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赛公司)与被申请人**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诺赛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2830号仲裁裁决。诺赛公司认为,**进在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3988号案的仲裁庭审理时明确承认其于2019年12月3日主动向诺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其在本案中主张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6月30日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进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事实与证据,导致仲裁委裁决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进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诺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2830号仲裁裁决,但从诺赛公司公司提供的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3988号庭审笔录来看,该份证据并非是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且诺赛公司亦未对该节事实予以充分举证。故诺赛公司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诺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故诺赛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283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