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5341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其峰诉被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