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祥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县城昌盛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2677C。

法定代表人:胡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农联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兖兰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F2MD50H。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

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款及执行费,其法律文书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