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县城昌盛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2677C。
法定代表人:胡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农联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兖兰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F2MD50H。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
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款及执行费,其法律文书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