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537-1号
原告:**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昌盛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2677C。
法定代表人:胡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献,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营,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良(特别授权),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宝(特别授权),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单位员工,住。
被告:**中农联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城兖兰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F2MD50H。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特别授权),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兴(特别授权),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农联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其施工的鲁南农产品电商物流园施工区域围挡工程及增加部分、东大门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应准予原告的鉴定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存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