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县**镇街道昌盛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胡立明,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鲁7101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78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