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县城昌盛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堃和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县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4279.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