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昌吉市二六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2347号
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223577228。
法定代表人:马春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市二六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昌吉市二六工镇。
法定代表人:***,二六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昌吉市二六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