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301民初2375号
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马春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昌吉市金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叶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