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6395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坤,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林,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进玲,女,1953年3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一路**南山云谷创业园****302。
法定代表人:曹永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范进玲、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