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699、2700号
申请执行人**火,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执行人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平山一路2号南山云谷创业园二期2栋3层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5529087E。
法定代表人曹永福。
申请执行人**火与被执行人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9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151283.22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人148199.22元、诉讼费947元、执行费213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9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9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