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火与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9156号之一
原告**火,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山,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兰,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平山一路2号南山云谷创业园二期2栋3层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5529087E。
法定代表人曹永福。
被告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机场道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11377。
法定代表人郑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火诉被告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135227.69元的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35227.6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