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御景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354号
原告:深圳市御景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洲石路**(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8312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5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5529087E。
法定代表人:曹永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御景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御景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4834.67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ASHZ001Z0119Q002263D《保单保函》为原告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原告深圳市御景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4834.6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