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3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3758091E,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君地商务广场****。
负责人:唐秋云,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建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8399212G,住所地江苏省太,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太平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沈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奕,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建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覃卫东
审判员  黄亚非
审判员  庄云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