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4689号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4689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3758091E,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君地商务广场****。
负责人:唐秋云,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8399212G,住所地太仓市沙,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太平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沈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2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2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