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6724号
申请人: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沈惠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奕,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唯华路。
负责人:唐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勋,该公司员工,代理期限截至2019年2月18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自2018年8月30日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自2019年1月30日起。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自2018年8月30日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自2019年2月13日起。
原告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53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伟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