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4689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4689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3758091E,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君地商务广场****。
负责人:唐秋云,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建军,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8399212G,住所地太仓市沙,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太平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沈惠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奕,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紫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
本院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勇
人民陪审员  胡继龙
人民陪审员  郑法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