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8号龙光普罗旺斯会所3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91093.9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轮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4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郁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