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898号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视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会所一楼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正街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1栋20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柳州市***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柳州市***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柳州市***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