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898号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视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会所一楼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正街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1栋20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柳州市***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柳州市***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柳州市***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