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执29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执行依据:(2021)桂01民终5975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XXXX元,已执行标的XXXX元,剩余未受偿标XXXX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冻结金额较小,与本案无意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