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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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1098号
原告:南宁市弘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374338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锦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锦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耀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松柏路15号1栋***誉府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7JU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会所一楼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381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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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2月14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市弘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南宁市弘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寒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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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