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81民初162号
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盛草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盛草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463.4元,由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