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晋0829民初156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平陆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平陆县。
被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复旦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事实及理由:
2019年4月30日原告在被告***承包被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中干活,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资5400元,并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
本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019年11月18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2600元;
二、被告***若不能按期给付应承担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执行完毕;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经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