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2990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泽,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宽,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246572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