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234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告:**。
被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上官某。
原告**诉被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提交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1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治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 帅
书 记 员 李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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