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2932号
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九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千四百七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运城市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