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财保22号
申请人:淮安市浙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北路东6号。
法定代表人:胡尤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钟,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瑞普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施延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浙苏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普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河支行,帐号为32082800810100000XXXXX,存款人民币1200359元。申请人淮安市浙苏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浙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普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河支行,帐号为32082800810100000XXXXX,存款人民币1200359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祝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婷
书 记 员 吴双